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680号
原告:***,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平(系***儿子),男,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学元,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锦屏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649M。
法定代表人:李慕。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阳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梦
代书记员 王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