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680号

原告:***,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平(系***儿子),男,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学元,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锦屏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649M。

法定代表人:李慕。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阳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梦

代书记员 王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