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2-08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商初字第1910号
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锦屏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隆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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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高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