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4民初4144号
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罾塘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罾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步兵,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下称明达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罾塘居民委员会(下称罾塘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6月12日,**中以明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明达公司为原告、罾塘居委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罾塘居委会返还拆旧费28896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明达公司委托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告知本案中**中向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中的明达公司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等都是假的,明达公司未承接案涉工程,本案不是该公司提起诉讼的,也未授权**中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明达公司既否认与案涉工程有利害关系,也不认可自己提起或委托他人提起本案诉讼,故**中以明达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以连云港明达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名义对射阳县合德镇罾塘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63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