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山水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水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光华环路2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642961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东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0240-3。 法定代表人:***。 江苏山水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节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明确: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节能款人民币1277938元,违约金338670元,合计1616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1616608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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