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山水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申1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大鄣山路(四十八家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英,***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山水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光华环路**号**幢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山水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节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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