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执1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光华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大鄣山路四十八家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节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节能款人民币48364元、投资款人民币86580元、违约金1731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7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93元,由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被执行人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且婺源县昌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山水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自认被执行人在再审中已经履行义务,且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国露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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