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1民初98号
原告: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林钦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俊谋、王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兴财,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兴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0元,减半收取5710元,由原告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生旺
审 判 员  伊世杰
人民陪审员  汤发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雪莹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