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新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叶聿球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并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榕仲裁字第33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工程款1283685元的义务,告知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7月26日、8月28日、12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872.31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陈乐光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陈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