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4民初1349号
原告: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858095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轩(系公司职员),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宜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涂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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