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81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胜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为明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闽078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8)闽0781执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