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0121民初1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闽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9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美芳
人民陪审员 钟李敏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书 记 员 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