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21民初4263号
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计4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捷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程礼连
书 记 员  何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