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3-11-2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闽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凡,男,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滕风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

上诉人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榕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15日向上诉人发出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上诉人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以已与原审第三人滕风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同时,上诉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本案诉讼费用不再收取。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龙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鄞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