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8民初1430号
申请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街道则***153号***1号楼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皖0828执861号执行案件中65000元执行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的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以及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为62×××77、62×××78账户存款各10000元;冻结期间一年。
二、立即扣留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皖0828执861号执行案件中65000元执行款;保全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