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8民初996号
申请人:安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政法大道。
负责人:***,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道则徐大道153号先锋苑1号楼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9604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皖0828执86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以22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留被申请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皖0828执861号执行案件中22000元执行款;保全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为虎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