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8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
负责人:***,主任。
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皖0828执86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36435元中的210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