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仓执字第1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与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闽榕仓劳仲案(2014)决字05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金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闽榕仓劳仲案(2014)决字05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