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执12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1号楼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5384337T。
法定代表人:林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白樟镇樟山150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9257103N。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案已执行到位904228.2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收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地块高层××#楼××单元房产,已被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向该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上述房产处置后所得执行款分配的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K5××××奥迪车辆一部,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AG××××江西五十铃牌车辆一部,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漳州金峰自来水有限公司、福州市花木公司、霞浦县××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三年,从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同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松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万鑫
书 记 员 许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