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65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怀,福建崇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华,福建崇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1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林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芳曼
书 记 员 章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