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65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怀,福建崇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春华,福建崇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1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林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芳曼

书 记 员 章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