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5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长亨。
原告*长生与被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生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生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减半收取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惠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