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25财保38号
申请人: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35656561Q。
法定代表人:童长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
负责人:***,主任。
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连城县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35万元予以冻结。为确保申请人请求事实合法,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平安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对被申请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在福建省内的银行存款余额35万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户名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35万元(以福建省司法查询系统实时查询的账户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