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5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35656561Q,住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1号。
法人代表人童长亨,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5230-0。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立宏
审判员罗婕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