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闽08执108号
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闽08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缴交案件受理费4104.9元。 请将以上款项转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岩分行 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5。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