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825民初1329号
原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映辉
法官 助理  林 惠 代理书记员  华娴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