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35656561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