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35656561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