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25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35656561Q。
法定代表人:童长亨,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
负责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连城县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城县文亨镇南阳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6112.0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