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9739号
原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荔枝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雄,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村****v>
法定代表人:徐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福,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洪山小学,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西路**v>
法定代表人:李舒冬,校长。
原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洪山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7元,减半收取计1983.5元,由福建新合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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