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民初1991号
原告:***,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福建西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260171404G,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村****,确认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指定收件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4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7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国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