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5078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村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26017140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轩,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卓
人民陪审员 陈 庚
人民陪审员 张锦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