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悟刚,福建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飞标,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悟刚,福建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内山后石码处厂房。
法定代表人:郁辰,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万寿楼**。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翁飞标、***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施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Ol民终5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翁飞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黄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余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