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12民初340号
原告:长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长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44元,减半收取计11172元,由长某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