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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2民初174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福州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748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双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江南上城B栋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7072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3月7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321元,减半收取3160.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