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2民初174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原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福州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748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双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江南上城B栋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7072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3月7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6321元,减半收取3160.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2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