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28民初1446号
原告:蒋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闽发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由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