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民监3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石井南发石材厂(下简称南发石材厂)与被申请人厦门嘉福幕墙铝窗有限公司(下简称嘉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闽02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二审未给予当事人提供对鉴定结论进行当庭质证的程序,未经质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并径行判决不当。鉴于原二审程序有错,故本案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黄林华
审 判 员 黄宏亮
法官助理 欧建平
书 记 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