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福幕墙铝窗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01执异2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厦门嘉福幕墙铝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中建六局于2020年8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本院查封的中共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的工商银行账户03×××61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应当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嘉福公司诉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3月17日,嘉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中建六局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冻结资金为13587410.39元,本院于(2020)黔2601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六局的银行存款共计13587410.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裁定作出后,本院经过执行系统查控了中共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杭州道支行开户设立的账户,账号为:03×××61。
解除(2020)黔2601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书对中共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的工商银行账户03×××61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赵婧霖 审判员 黄原慧
法官助理覃庆伟 书记员温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