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异18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1332U。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4号。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盼飞,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厦门嘉福幕墙铝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496N,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1203单元-A。
法定代表人:吴毅峰,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嘉福幕墙铝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嘉福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建六局对本院冻结该公司在中信银行81×××83-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不服,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建六局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1×××83)的查封冻结。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异议人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执3300号之三,贵院查封冻结了异议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1×××83),该账户系异议人在烟台市总承包工程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异议人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银行四方之间签订了《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协议约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即为贵院查封冻结的上述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用于代为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前述项目的施工人,且申请执行的案件也不是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由于上述专用账户被查封冻结导致项目农民工工资迟迟不能发放,现农民工已频繁在当地主管部门上访闹事,维稳压力极大。正值热烈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防止因农民工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异议人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1×××83)的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嘉福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建六局逾期未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黔2601执330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83-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另查明,烟台景辉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建六局(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丙方)、烟台市福山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丁方)四方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乙方在丙方处设立专户,专户账号为81×××83,用于瑞河新城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总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异议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开户证明,可以证明本案冻结的异议人在中信银行81×××83-000001账户系异议人为保障支付其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而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不是基于案涉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诉求,故异议人就本案冻结其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黔2601执330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81×××83-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黄原慧
审判员 韩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