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3民初1895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詹晚春、**,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奥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平市名家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汉盛(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奥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平市名家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汉盛(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林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