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鼓楼一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4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鼓楼一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