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鼓执字第3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珠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歌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提交其他法院处理。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明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