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03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歌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国货西路官后街13号南国大厦3层A座,组织机构代码:77960248-5。
法定代表人:方家庄。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州第十四中学,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开智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880991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歌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第十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歌楠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第十四中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