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233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27号金融大厦九楼C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