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源工程(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4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金融大厦****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南日) 审 判 员 (苏 鑫)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研)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