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4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27号金融大厦九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南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23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检材并未包括竣工图纸。经各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部分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范围亦不一致。因此,一审依据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认定讼争工程项目造价有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517元,上诉人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