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28民初5519号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海滨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4
38336015。
法定代表人:俞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干路4729号五缘湾文展苑A区12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103X6。
法定代表人:朱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能、朱琳,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第七层C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128T。
法定代表人:谢志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君,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被告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及瀚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灵君到庭参加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路桥公司支付五建公司工程款416535元及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瀚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路桥公司、瀚卓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五建公司与路桥公司签订《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约定:路桥公司将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工程发包给五建公司施工,施工范围为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二)图的全部内容,工程造价1837456元。合同签订后,五建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2015年6月30日,五建公司与瀚卓公司进行结算,确认路桥公司、瀚卓公司尚欠五建公司工程款416535元。嗣后,五建公司向路桥公司、瀚卓公司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路桥公司辩称:一、涉案合同为单价合同,约定1837456元为暂定价,五建公司应提交竣工图纸、工程量签证单等相关材料经路桥公司审核后据实结算,五建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造成涉案工程至今未结算,五建公司诉请路桥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二、路桥公司没有授权瀚卓公司与五建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对瀚卓公司与薛航、林淡签订的结算协议不予认可,该结算协议对路桥公司没有约束力;综上,要求驳回五建公司对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瀚卓公司辩称:瀚卓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路桥公司没有授权瀚卓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也未对瀚卓公司与薛航、林淡签订的结算协议追认,故结算协议无效,五建公司诉请瀚卓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法庭予以驳回。
五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旨在证明:2012年3月,五建公司作为承包方和路桥公司作为发包方就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工程签订涉案合同的事实。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结算协议》,旨在证明:2015年6月30日,五建公司与瀚卓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的事实。
三、《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项目合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旨在证明:瀚卓公司成立项目部对路桥公司的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进行项目管理,施工期间的各专业分包队伍及材料采购均以项目部为主执行管理的事实。
路桥公司、瀚卓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进行抗辩。
本案庭审质证时,路桥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涉案合同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结算协议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路桥公司未授权瀚卓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对会议纪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瀚卓公司的质证意见是:涉案合同证据三性无法确认,瀚卓公司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对结算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路桥公司未授权瀚卓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且对结算协议也未追认;对会议纪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
经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路桥公司承建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并成立项目部,该项目部由瀚卓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2012年3月,路桥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五建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路桥公司将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的基础垫层施工部分专业分包给五建公司,合同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1.2工程地点: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1.3开工日期:2012年4月3日,竣工日期:2012年5月10日。第2条、委托范围:2.1范围: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图的全部内容。2.3当工程建设规模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予执行,工程价款另计(双方协商定价)。第3条、结算方式:3.1本工程承包方式:单价承包,按实结算;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更,以业主或监理方确认后纳入最终结算。3.2本合同结算依据该工程业主或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最终结算价,参照乙方报价。以甲方审核的意见为准。第4条、工程价款拨付:4.1合同价款(暂定):1837456元。第6条、工程工期、开工与工程进度计划:6.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38日历天,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第10条、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时,乙方应按由甲方签署的变更设计通知进行施工。第17条违约条款:17.2甲方应及时拨付工程款,否则应按拖欠款额每日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五建公司进场施工,涉案整体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业主使用。
2014年6月30日,路桥公司与瀚卓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项目合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内容载有:6月30日下午,路桥公司与厦门瀚卓公司就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项目合作的有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鉴于该项目当时是以瀚卓公司团队为主成立项目部并进行项目管理,且施工期间的各专业分包队伍及材料采购均以项目部为主执行。现该项目已于2012年12月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现已进入项目结算核对阶段等以及双方确定项目合作形式、管理费等事宜。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喜平及瀚卓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群均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5年6月30日,瀚卓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薛航、林淡签订《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结算协议》,内容载有:五建公司承接路桥公司专业分包的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项目,合同金额为1837456.93元,厦门冶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路桥公司专业分包的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三)项目,合同金额为1924492.48元。上述两个工程实际承包项目负责人为:薛航、林淡,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五建公司已开具建安发票金额1469965元给路桥公司,并收到路桥公司拨付的工程款1469965元,厦门冶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开具建安发票金额1539593.98元给路桥公司,并收到路桥公司拨付的工程款140000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上述两个工程结算包干总价为3850000元。剩余工程余款由瀚卓公司在收到路桥公司拨付的该项目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按收款比例支付等。嗣后,五建公司向瀚卓公司、路桥公司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路桥公司为建设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项目中基础垫层施工部分进行专业发包,相对方五建公司进行工程专业承包施工,路桥公司与五建公司为此经过协商,以签订《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方式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对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无争议的是:涉案整体工程于2013年3月20日交付业主使用,路桥公司已向五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469965元。有争议的是:涉案《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涉案《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会议纪要》可以明确瀚卓公司成立项目部对路桥公司承建的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进行项目管理,且负责施工期间的各专业分包队伍及材料采购。瀚卓公司作为路桥公司涉案工程项目的管理方,有权代表路桥公司与五建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进而核实工程量及价款。本案《平潭综合实验区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结算协议》正是在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五建公司与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方瀚卓公司签订的,依法应认定有效。因此,路桥公司和瀚卓公司对于结算协议无效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三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五建公司已依约履行工程施工义务,路桥公司存在未按约全额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涉案结算协议是针对五建公司承建的《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二)》项目(合同价1837456.93元)、厦门冶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潭龙凤头海滨浴场景观工程(二期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合同(三)》(合同价1924492.48元)项目一并确认工程结算包干总价为3850000元,两个工程合同价的比例,可以确定五建公司所完成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8865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469965元,路桥公司尚应支付五建公司工程款416535元。
本案五建公司尚提出路桥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五建公司的此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至于五建公司要求瀚卓公司对涉案尚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五建公司是向路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瀚卓公司仅是作为路桥公司在涉案工程项目管理方,其现场管理、签署涉案结算协议的行为均属于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路桥公司承担,因此,五建公司此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清偿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16535元及按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计3774元由厦门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魁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