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8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省连江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城关海滨中段。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城关西航路北段。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省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9元,减半收取计3824.5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俞美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