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

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262号
原告: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15786003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靖县梅林镇梅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00392310X6。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庭外协商解决,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