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市玉屏街道融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81执56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祥钱。
被执行人福清市玉屏街道融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融北路80-2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玉屏街道融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3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08849.88元及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查询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福清市融北农村住宅小区筹建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10246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福清市××小区××号楼××单元的房产。
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其应付被执行人20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予以抵扣、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在审理中,待该案审理终结后双方再确定还款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33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毓
审判员曾起贵
审判员林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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