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3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9552405T。
法定代表人:薛丽建。
被执行人福清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口福嘉新村4#楼复式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97976236K。
法定代表人:林峥嵘。
被执行人林祥钱,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陈贵,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728J。
法定代表人:林祥钱。
被执行人林峥嵘,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1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林祥钱、陈贵、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峥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6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7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街道××路××号办公楼整座,现双方正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暂缓拍卖上述办公楼整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1)闽0181执20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贵
审判员 谢志民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