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4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为,女,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周二为,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钱。 申请执行人***、**为、周二为、**、***与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为、周二为、**、***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475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