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罗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执1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2座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728J。 法定代表人:**钱。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12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80000元、违约金26400.7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9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福清市××镇××村××花园××号楼30附属间房产。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该房产位于外地,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暂不宜进行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